2022-10-24
保險業者爭取放寬適用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之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之門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民國111年1月11日預告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78條之1、第183條」規定 (下稱修正草案),修正草案修改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將現行條文之「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修正為「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調降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之門檻,該修正草案目前尚未送立法院審議。
依新聞報導,有部分保險業者認為,上開修正草案內容未來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依現行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列申報事項如有變動,取得人應依第三項規定辦理公告,並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所持有股份數額增、減數量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且持股比例增、減變動達百分之一時。」,可知保險業者一旦達到證券交易法規定之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之門檻,必須依上開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隨時公告持股異動,但依現行保險法第146條之1規定,保險業者得購買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內之股份,上開修正草案內容對保險業者諸多不便,保險業者將爭取適用較寬鬆的申報及公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