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9
選罷法排黑 四類犯罪不得參選
為了符合社會大眾要求排除黑金槍毒等犯罪者進入公領域參選,行政院於111年12月15日通過決議,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國安犯罪、黑金槍毒重大犯罪、賄選以及重罪重刑四類犯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核轉立法院審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中,第26條增列曾犯刑法第142、144條妨害投票罪、國家安全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另曾犯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者,亦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第26條、第88條之1、第98條亦增列相似規定。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中,第13條修訂為「犯本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