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16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強制興櫃條款及證券交易T+1制度的最新動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召開的「健全興櫃制度公聽會」中初步決議,為達成爭取更多公開發行公司掛牌,櫃買中心新版強制興櫃條款,原訂滿二年未申請登錄興櫃即終止輔導,改為滿六個月以上未申請登錄者即終止輔導。此外,針對公開發行公司依據現有規定須經兩家推薦商推薦才得以登錄興櫃之現行實務,由於種種因素,該公開發行公司以找不到合適推薦證券商為由,拒上興櫃掛牌之現象,櫃買中心提出兩個建議案:一是將原訂二家推薦證券商要求,縮減為只需一家推薦券商即可,另一案則是將未來有意登錄興櫃的公司,分為有券商推薦,及沒有券商推薦兩種。

  另外,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券商公會」)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理監事會中達成決議,為健全市場發展,遏止投資人利用交易空隙時間,惡意套取券商資金,建請財政部盡快落實T+1交割制度,且將擬定「淨額交割制度」配套措施,以避免因T+1交割制度的實施使資本市場出現萎縮。而外界對於T+1制度的疑慮,正在於T+1制度下投資人買賣股票時,可能必須準備買股、賣股兩套錢,而致衝擊市場成交量。不過,若配合上述券商公會擬妥配套的「淨額交割措施」,未來投資人只要在同一家券商買賣股票,一買一賣間交易金額可互抵,因此T+1制度實施,將可使交易手續提前一天完成,且無礙於資金之流動。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