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02

商業司決定修正公司法納入股東提案權

  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在此架構下,公司的經營權及決策權多集中於董事會,股東僅得藉股東會,參與公司之經營,若股東無提案權,幾乎沒有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之空間。有鑑於此,經濟部商業司決定修正公司法,賦予股東可在股東大會提案的權利。

  股東提案權之具體內容有以下幾項重點:

  1、凡是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的股東,可檢具資格證明文件,以書面向公司提出1項股東常會議案,提案內容以150字為限。

  2、為避免造成股東會過於冗長費時,僅就股東常會部分賦予股東提案權,股東臨時會則暫不列入。

  3、提案範圍是採負面表列,凡是提案內容不可為股東會決議者,提案後未親自出席,提案後喪失股東身分,重複提案及非在限期內提出者,董事會均可不採納。

  另外為使公司迅速成立,資金籌措便利,商業司亦決定刪除公司法第156條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可少於股份總數4分之1部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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