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12

百億元以上工程開放申請外勞

  勞委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宣布即日起一百億元以上民間投資重大經建工程案,可申請外籍營造工,亦即雇主在獲得外籍勞工招募許可後,得憑招募許可函辦理外籍勞工國外招募手續,在引進外勞的辦理程序時,須以「開工日後每日出勤的本國勞工累計人月數換算聘僱本國勞工人數」,作為核發外勞簽證的基準,累計聘僱二名本國勞工後,始得引進一名外籍勞工,並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的30%為外勞總量上限。

  勞委會表示所謂民間投資重大經建工程須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而業者投資總金額達一百億以上,且投資計畫工程期限在一年六個月以上;此項新辦法可溯及既往,因此,若民間投資重大建經工程其剩餘工期達一年六個月以上者,亦可提出申請外勞案。勞委會並指出,未在投資計畫工程所在地從事營造業工作或工程製品製造、組裝等工作之本國勞工,不能列入換算外勞名額基準,而核發外勞簽證的公式採「累計本國勞工人月數」除以三個月,再除以二,就可以算出得進用外勞人數。

  勞委會強調,公告內容維持原先要求的本勞與外勞七比三進用人數比例,為了讓企業於各建設階段彈性引進本、外勞,該會並未堅持先進用二名外勞才可引進一名外勞,而是以累進本國勞工人月數換算之,目的除維護本國勞工之權益外,亦保持營造業之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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