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外牆設置廣告物,該樓住戶得請求拆除
現今於公寓大廈外牆架設廣告物之情形履見不鮮,然因公寓大廈住戶對於是否架設廣告物意見不同,常因此發生紛爭。日前(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針對類似案件作成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四九號判決,認定縱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於外牆設置廣告物,該樓層所有權人若不同意,仍得請求拆除廣告物、回復原狀。
本案案情略以某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於該大廈二樓外牆設置招牌等廣告物,惟二樓住戶表示反對,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拆除招牌、回復原狀。法院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等相關規定,認定公寓大廈的外牆雖為共用部分,各樓住戶欲在外牆設置廣告物等利用時,應經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之限制,不過,上開規定並不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取得上開共用部分之所有權,即各樓層所有權人仍為上開共用部分之個別所有權人,而遍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亦未禁止所有權人本於其所有權能行使侵害排除及回復原狀請求權,則縱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於外牆設置廣告物,該樓所有權人若不同意,仍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請求拆除廣告物、回復原狀。本件屬二審定讞案件,此一判決業已確定。
立法院日前雖已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當樓層住戶「少數人否決權」條款,以保障當樓層住戶權益,惟前開修正條文有尚未公布生效,而台北地方法院在前開條正條文生效前為此判決,特別具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