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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增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的危險情況時,警察或檢察官等得逕行拘提,暫不需要拘票,等到事後再報請簽發拘票;草案也放寬對被害人的訊問,可於法庭外進行或採適當隔離措施,尊重當事人感受。草案明定民事保護令除通常保護,暫時保護令外,並增加緊急保護令,詳列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