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

萬國法律事務所向以專精於訴訟事件享譽法界,不論法官或律師同道均對本所辦理訴訟事件之嚴謹及品質讚譽有加。近年興起之糾紛解決途徑--仲裁,本所秉承多年來業已成熟豐富之訴訟經驗,於仲裁事件中進一步發揮展現本所精湛的訴訟仲裁服務品質,深為當事人稱許及信賴。

本所處理案件向以嚴謹認真著稱,本所同仁尤富研究精神。每週一次之法律討論會,本所律師及法律人員全體參加,會中除分別報告法律變動外,更就當前發生之任何重要法律問題交換意見;同仁承辦之案件遇有困難問題時,亦得於會中提出討論。任何法律難題經此反覆討論,均能迎刃而解,此乃萬國之一大特色。

在法律事務日漸朝專業分工方向發展之今日,本所近年來更特別成立訴訟、仲裁部門,除創所律師外,在數位有豐富訴訟、仲裁經驗之合夥律師帶領下,結合十餘位學有專精之律師,提供更專業及全方位之訴訟仲裁法律服務。

訴訟

民事訴訟事件

本所向以專精於民事訴訟事件稱譽,多年來處理過不計其數法律關係複雜難解之民事訴訟事件。近幾年來,民事訴訟法經過幾次重大修正,包括爭點之整理,集中審理、第二審原則上禁止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第三審改採上訴許可制度、以及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等新制度,已使民事訴訟程序朝更專業之方向發展,更需有像本所如此專精於民事訴訟之專業法律團隊,協助當事人更完善處理民事訴訟案件。本所處理民事訴訟相關程序之範圍廣範,舉凡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程序、外國判決之承認、婚姻、親子及繼承事件等,均為本所之業務範圍。

刑事訴訟案件

保障人權,維護社會正義為律師之職責所在,復為本所追求之目標,有關刑事辯護以及代理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或自訴亦為本所重點業務。本所一向以執著之態度,高度之熱忱,藉由專業團隊分工,詳實探究案情,發掘有利之事證,提出精確有力之主張,並以流暢而具說服力之辯論充分發揮律師功能。民國九十一年至九十二年間刑事訴訟法歷經大幅度之修正,明訂多項刑事程序基本原則,其中檢察官與辯護人交互詰問制度之實施,徹底改變傳統之法官訊問刑事訴訟模式,律師所扮演之辯護人角色功能之發揮,益形重要。關此制度,無論法院或律師同道均尚在摸索探討階段,本所特別舉辦相關研討會,所內律師亦積極參加在職進修,加強磨鍊實務經驗,因應刑事訴訟制度之重大變革。關於涉外刑事案件之處理,乃本所專長業務項目,並深受當事人信賴。包括當事人、行為地涉及大陸或其他國家之刑事案件,本所均十分嫻熟其辯護、在台蒐證及訊問證人等程序,並以確保當事人利益、伸張正義為最高指導原則,務能達到發現真實併保障人權之目標。不論刑事辯護(包括訴訟、偵查及調查程序)、告訴、自訴之代理、涉外當事人刑事案件、國外訴訟來台蒐證,詢問證人程序協助、兩岸刑事案件等,均為本所業務範圍。

行政救濟事件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聲請行政救濟。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明訂行政訴訟之種類包括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明文承認人民得起訴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另人民亦得起訴請求公法上原因之財產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此外,該法增訂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是行政訴訟制度漸臻完備,其實務運作也愈形普遍與重要。本所對於各種行政救濟程序經驗豐富,不論案件之復查、申復、異議;訴願、行政訴訟等,均為本所之業務範圍。

仲裁

仲裁事件

仲裁係為訴訟外當事人可選擇之另一種紛爭解決方式,仲裁制度之優點,在於其時間上之迅速經濟,原則上於六個月至九個月內可獲終局之仲裁判斷,以及因兩造得自行選擇具專業知識者擔任仲裁人,因此,於涉及專業技術之爭議事件,仲裁判斷往往更令當事人信服。本所律師多人現任或曾任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或曾擔任仲裁案件之仲裁人或代理人,對於各種仲裁事件,例如:工程、貿易、海事、國際商會仲裁及國內外仲裁判斷之執行,均具豐富之專業知識及經驗,足為當事人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