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5

證券期貨業者應強化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之保護措施

鑒於台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防範高齡客戶受到不肖份子詐騙、避免證券期貨業者不當行銷並建立相關監控、查核機制,提升證券期貨業者對於高齡客戶權利之保護措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日前督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分別訂定「證券商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自律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高齡金融消費者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則」、「期貨服務事業辦理高齡客戶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則」,以及修正「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下合稱「自律規範」),適用對象為年滿65歲以上之自然人,已送交金管會並經同意備查,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關前開自律規範規定證券期貨業者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應強化之保護措施略有:

(一) KYC作業:
應就高齡客戶設計符合其風險特性之風險屬性評估機制,有效評估該高齡客戶是否具有弱點及其財務特性;

(二) KYP作業:
其商品風險等級評估機制,應針對高齡客戶適當考量影響性較高之因子,充分反映其風險等級及標示特性;

(三) 行銷程序及作業:
對於高齡客戶辦理適合度評估時,應考量高齡客戶之弱點與財務特性及所擬推介商品之特殊風險事項等,妥適評估說明擬推介商品之適合性及推介理由,以確認所行銷商品確實適合高齡客戶;

(四) 告知及揭露:
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應強化其行銷與契約文件可閱讀性,以善盡告知及揭露義務,另對重大權益義務變更,應以事前約定之妥適方法進行通知;

(五) 關懷提問:
為防範高齡客戶受詐騙,對於高齡客戶之特殊行為,宜採關懷提問因應措施,提醒注意交易風險;

(六) 確認交易指示人身分:
對於高齡客戶以外之他人以電話代為指示交易,應確實執行相關管控措施;

(七) 交易檢視或確認:
針對銷售高風險商品時,應有強化交易檢視或確認機制;

(八) 交易監控及查核:
為及早辨識異常交易,應建立適用高齡客戶之交易監控機制及加強查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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