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6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經總統府公布施行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20日制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下稱宗教團體不動產條例),總統府並於111年6月8日公布全文。宗教團體不動產條例第16條規定該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宗教團體不動產條例第1條規定,該條例係為處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第3條規定,適用該條例之宗教團體,為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及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於該條例施行前,已以籌備人三人以上組成寺廟籌備處,並符合(一)已興建有供宗教活動使用之整幢建築物,(二)寺廟興辦事業計畫業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籌備處名稱經不動產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第2項規定註記等情形之一者為限。第4條規定,該條例所稱不動產,指該條例施行前有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且有 (一)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買,(二)宗教團體受贈,(三)依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認為宗教團體等情形之一者。
宗教團體不動產條例第5條規定,宗教團體得就該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不動產,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第6至10條規定上開申請期限、應備文件、補正期限及公告之期間、內容、方式、通知對象、異議人之資格、提出異議之方式、主管機關受理異議後之處理方式及應停止辦理事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