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考量國內集團經營模式日趨普遍,董事、監察人多由法人股東代表或代表人擔任,為落實金融機構間兼任之利益衝突控管,參酌銀行及保險業規定,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15日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下稱投信人管規則及投顧人管規則)部分條文,將投信、投顧納入金金分離之規範範疇,最快將於年底施行。
本次修正有三大重點:
- 投信、投顧之董監事本人(含自然人或法人)或其關係人,禁止同時兼任其他投信、投顧或證券商之董監事,如同時兼任推定為有利益衝突,如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但同一金控下之董監事、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投信、投顧,不適用上開規定(投信人管規則修正條文第15條之1、投顧人管規則修正條文第7條之1)。
- 增訂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監督經理人之職責,並建立經理人問責制度(投信人管規則修正條文第2條之2、投顧人管規則修正條文第2條之1)。
- 准許投信及投顧人員替未成年子女投資理財(投信人管規則修正條文第13條、投顧人管規則修正條文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