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7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三重點

行政院今年通過司法院函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財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主要修法有三大重點,包含:一、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新增多元的舉證與審理方式;二、專利及商標救濟程序改為對審制;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等罪第一審刑事案件之第一審改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進行 。

就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審理程序而言,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8、19、28及29條分別增訂「審理計畫」、「查證」、「專家證人」、「法院徵求第三人意見」。針對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特定事件,或在其他事件因案情繁雜或有必要之情形,法院應與當事人商定審理計畫。參考日本特許法,引進查證制度,起訴後得聲請法院選任中立的技術專家,執行蒐集證據程序。並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的專家證人制度,以專業、妥適、迅速解決當事人紛爭。

就專利及商標救濟程序改為對審制而言,因應經濟部擬具的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智財案件審理法第55、56及58條。未來專利、商標案件的救濟程序,將自現行行政訴訟程序,改為準用民事訴訟程序之「對審制」。

最後就第一審改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進行而言,為確保營業秘密不外洩,並落實專業、妥適、迅速審結之要求,修正後智財案件審理法第59條規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等罪之第一審刑事案件。此修訂改變向來由地方法院進行一審程序之作法,未來將交由更專業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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