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0
司法院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放寬有責配偶離婚之機會
司法院憲法法庭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24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下稱本件憲法判決)。本件憲法判決之緣由,係聲請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第一庭法官及訴請離婚獲不利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與74年增訂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規定婚姻破綻主義之立法意旨不符,侵害人民依憲法第 22 條之婚姻自由權等,故向司法院憲法法庭提出聲請解釋有違憲疑義之聲請案。
本件憲法判決於判決主文指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不區分配偶間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該有責配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件憲法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件憲法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件憲法判決意旨裁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