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26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所持有母公司股份之股東權擬受限制

  行政院院會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間通過財政部研擬修改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限制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之股東權利,即除了分派盈餘、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外,該子公司不得享有其他股東權利。

  行政院通過前開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理由,係因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資本多來自於母公司,而母公司資本係由其眾多股東所出資者,故子公司所持有母公司之股份,其股東權利應屬母公司全體股東者。其次,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數達一定時,該子公司可能成為握有母公司經營權者用以作為維護其經營權之工具,使股東會難以有效發揮制衡及監督公司經營之功能,違反公司治理精神。因此,為維護金融控股公司全體股東之權益,以及落實公司治理機制,行政院認為子公司之股東權有限制之必要。

  而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之股東權,其中,因分派盈餘係併入母公司投資收益,而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仍得歸母公司全體股東享有,故子公司仍得保有該權利;惟其他股東權之行使,行政院認為為避免有違公平正義原則而應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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