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修正草案增列保護被害人項目
行政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增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的危險情況時,警察或檢察官等得逕行拘提,暫不需要拘票,等到事後再報請簽發拘票;草案也放寬對被害人的訊問,可於法庭外進行或採適當隔離措施,尊重當事人感受。草案明定民事保護令除通常保護,暫時保護令外,並增加緊急保護令,詳列加害人處遇計劃裁定前的鑑定制度。
另外,因家暴在執行子女暫時監護權的保護令,其執行過程常發生爭執,或加害人帶著子女不願交付,草案明定若不依照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警察機關得以直接強制方法,將該子女交予被害人。
草案還增列醫事人員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同時也授權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可追查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的電話號碼和地址,並增列罰責,亂撥113的民眾,最高罰新台幣壹萬伍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