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19

買賣外幣匯差須報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應特別注意

  買賣各國外幣已逐漸成為國人投資選擇之一,但南區國稅局日前指出,買賣外幣賺取匯差,亦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應於次年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被查獲時,除補稅外,還要被處一到二倍罰鍰。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第一項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所得…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除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

  而外幣定期存款的收益來源,有二個部分,一是儲蓄本身的利息所得,此部分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證給存戶,以申報所得稅。另一部份是存入和支取時間不同的匯率所帶來的匯差收入,此部分銀行並不會寄發扣繳憑單,經常使民眾誤以為匯兌收益不用申報課稅,以致漏報該筆所得。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外幣匯差所得必須報稅。

  國稅局日前有一案例,即為一位剛成年之男士,擁有鉅額利息所得,經南區國稅局詳查後,發現該數千萬元的存款,是男士未出嫁的姑姑自同一銀行帳戶提領款項後轉存,並以姪子的名義,承作外幣定期存款,歷時多年。而本案查獲時,該男子部分存款已轉回姑姑名下,且姑姑也提出資料證明並無贈與該男子之意思,但國稅局認定,該男子因該項存款孳生之利息所得稅及匯兌損益,應全轉為姑姑年度所得稅,因此,總計需補繳稅並加罰鍰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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