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曾提出放寬我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服務對象之構想,亦即使OBU服務對象從目前的境外客戶擴展至境內客戶,惟與央行會商後,財政部接受央行立場,改同意全面開放外匯指定銀行(DBU)可代為處理OBU業務,至於境內客戶利用OBU辦理業務的開放措施,則予以緩議,因此短期內我國OBU的服務客群,尚未能從境外擴大至境內。討論會中多數銀行支...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召開的「健全興櫃制度公聽會」中初步決議,為達成爭取更多公開發行公司掛牌,櫃買中心新版強制興櫃條款,原訂滿二年未申請登錄興櫃即終止輔導,改為滿六個月以上未申請登錄者即終止輔導。此外,針對公開發行公司依據現有規定須經兩家推薦商推薦才得以登錄興櫃之現行實務,...
總統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公布之信用社合作法第四十八條之二、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五、信託業法第五十八條之二、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七十一條之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六十七條之二以及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二(以上合稱金融六法新修正條文),增訂:「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
立法院於一月十三日三讀通過金融七法修正案,包括有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惟因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修正條文生有修正文字之疏漏,將留待下次會期開議後另為處理外,其餘六法則先送總統府公布實行。就前開已通過之金融六法修正案,主要有四項修正要點,茲簡述如下:一、為強化金融犯罪之防治,...
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在此架構下,公司的經營權及決策權多集中於董事會,股東僅得藉股東會,參與公司之經營,若股東無提案權,幾乎沒有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之空間。有鑑於此,經濟部商業司決定修正公司法,賦予股東可在股東大會提案的權利。股東提案權之具體內容有以下幾項重點:1、凡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