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31

自今年11月5日起,符合一定要件之網路銷售將進行課稅

  網路銷售課稅之半年輔導期將於今年11月4日屆至,財政部近日再次提出呼籲,自今年11月5日起,符合要件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否則將被處以罰金。

  依據財政部於今年5月5日訂定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未來網路銷售將與實體銷售同樣進行課稅,惟營業稅之課徵限縮在必須完全符合「以營利為目的」及「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二項構成要件,稽徵機關才會認定其為營業人。

  依據財政部前揭「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規定,營業人之月營業額超過6萬元者就必須依法繳交營業稅,若低於新台幣20萬元者以1%稅率計稅,高於新台幣20萬元者則以5%稅率計稅。

  至於個人透過網路銷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自用小客車等,依財政部之說明,因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亦非採進、銷貨方式經營,故不問其金額大小,均免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亦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

  針對網路銷售課稅所引發之爭論,但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基於賦稅公平原則及先進國家(例如:美國、歐盟等)之課稅先例,網路銷售課稅應有其必要性。惟有立委表示,如欲進行網路銷售課稅,則政府宜儘快採取相關配套措施,使地方政府稅捐稽徵單位有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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