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金融業公司治理,金管會擬修正銀行業及金控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並邀請銀行公會、金控公司等就下列各點進行研商:
- 金融業者宜採取較一般上市上櫃公司更高的公司治理標準,以促進健全經營。
- 增(修)訂採電子投票之公司,應併同採用候選人提名制選舉董事及監察人、建立與股東互動機制及會計師輪調等規範。
- 金控公司及銀行獨立董事連任三屆以上時,須於重大訊息揭露並向股東會充分說明其獨立性及適任性。如已擔任金融業獨立董事者,最多僅能再兼任三家上市櫃公司之董事(含獨董)。
- 於金控公司及銀行之實務守則中建立內部公益申訴管道及吹哨者保護制度,以落實金控公司及銀行業誠信經營。
- 研議對企業集團建立委任第三方專家就關係人交易、曝險集中度進行跨金融與產業之專案審查機制之可行性。
銀行公會將研議上開各重點並納入「金控公司及銀行業守則」之增修,金管會並將要求金控公司及銀行業積極落實公司治理及健全其風險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