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規定:「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又教育部台社(一)字第 0930019034 號函闡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規定所稱「私人」係包含法人與自然人,公司既屬法人,自得經營短期補習班。
過去考量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費用等政策方針,財政部針對公司型補習班是否課徵營業稅之議題,曾發布函釋表示公司型補習班適用免營業稅規範:
- 財政部 92 年 01 月 22 日台財稅字第 0920450203 號函釋:「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 財政部77 年 05 月 10 日台財稅字第 770531950 號函釋:「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繳營業稅,專營該項勞務銷售者,得免辦營業登記,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九條分別訂有明文。補習班銷售之勞務係屬其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依照上開規定可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
然而,有鑑於上述公司型補習班免徵營業稅之規定已實施數十年之久,長期以來恐有租稅不公之情事,因此財政部徵詢教育部意見後,於7月26日作成台財稅字第 10600596370 號函釋,廢止上開二項函釋,並自2018年1月1日生效。
綜上說明,自明年1月1日起,公司型態的補習班須繳納5%營業稅;獨資個人名義設立的補習班,若未向教育部立案亦需課徵5%營業稅,已向教育部立案者持續免徵營業稅,只需繳納綜所稅。估計未來受影響之補習班家數約有1100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