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106年10月12日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修法重點如下:
- 增訂新台幣兩億元以上巨額工程款應成立採購審查小組之機制,協助審查採購文件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以提升採購功能及效益、確保採購品質。
- 修正採最有利標之適用條件,以利機關靈活運用採購策略。
- 修正禁止支付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之適用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以維護政府採購公平秩序。
- 增訂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履約,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 增訂對採購相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拒絕往來三年,以遏止行賄等不法行為。
此次修法草案經行政院會通過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