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3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於日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最重要之修正條文有二,即對工業閒置用地之處分,以及對新創公司之租稅優惠
就對工業閒置用地之處分部分,其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乃閒置狀態之工業區土地,若經公告2年仍未改善,政府除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處以該土地公告現值10%以下罰鍰,並要求於1個月內提改善計劃外,開罰後不改善者,再依查估市價審定合理價格後,予以公開強制拍賣。
該修正條文主要係為解決產業缺地之問題,條文並明訂主管機關係基於促進產業園區用地合於立法目的使用,及發展國家經濟防止土地囤積的公共利益,而進行前述行為,惟引起質疑聲浪,質疑者認為,土地縱然閒置,仍屬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自由行使範圍,政府不但要求所有權人不得閒置,甚至要啟動強制拍賣土地,將形同以公權力恣意侵害人民所有權之不合理現象,在經濟高度自由化國家,實在殊難想像!
就對新創公司之租稅優惠部分,修正條文規定在新創公司成立初期就開始投資之投資人,只要個人投資經主管機關認定是成立未滿2年的同一家新創公司,且投資金額達100萬元、持有股票至少2年者,可依其投資金額50%獲得綜所稅抵減額,最高抵減上限300萬元。且未來個人技術入股、學研機構創作技轉股都可列為當年免課稅範圍,待股權移轉時再依據時價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