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於2018年2月8日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此次重要立法內容係強化現行刑事訴訟法羈押替代處分之制度及防逃機制,並強化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主要修正內容包括:
強化被告之訴訟防禦權:
- 明定審判中應賦予無辯護人的被告有「卷證獲知權」,但被告及其辯護人與第三人就所獲知的卷證內容,不得為訴訟外非正當目的使用。
強化羈押替代處分措施:
- 對於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的被告,法院得命被告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未經法院或檢察官的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進行一定處分等。
- 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及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修正重罪再執行羈押之事由。
增訂防逃機制:
- 非羈押中之被告,被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兩年有期徒刑者,法院於宣判時應依職權或依檢察官聲請進行羈押審查程序,由法院決定是否羈押或為其他適當替代處分
- 非羈押中之被告,被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兩年有期徒刑者,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拘提並限制住居。
- 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法院送交裁判卷宗前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