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19

勞工退休金條例定於明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

  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勞工退休金條例」,業經總統於今年六月三十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21821號令制定公布,內容共計58條,依第58規定,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因此,本條例將於9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制定前,有關勞工退休金乃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新法制定後有重大變革,茲將新、舊制要點比較如下:

勞工退休金制度新舊制比較表
項目    舊制          新 制
制度    以終身僱用制為基礎。  可攜式個人帳戶年
                  金制。
適用對象  適用勞基法之勞工。    1)適用勞基法之
                    本國籍勞工。
                  2)其他不適用勞
                    基法之勞工亦
                    得自願提繳勞
                    退金。
請領條件  1)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1)年滿六十歲,
        十五年以上,且滿    工作年資滿十
        五十五歲者,或     五年以上者得
      2)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請領月退金。
        廿五年以上者。   2)工作年資未滿
                    十五年者,應
                    請領一次退休
                    金。
雇主負擔  1)勞工月薪的2%-15% 勞工月薪的6%。
      2)雇主應按月於五年    
        內足額提撥適用舊
        制之勞工退休準備
        金。
勞工負擔  無。          可自願提撥月薪的
                  6%。
新年資處理 轉換工作後,之前年   年資受保障,不受
      資中斷。        跳槽影響,年資隨
                  勞工轉換之工作併
                  計。
舊年資風險 限於同一事業單位工   只保留未保障,轉
      作累計之年資方有效。  換工作後之舊年資
                  未併入新制計算。
新舊制銜接 僅舊制供選擇。     1)已適用舊制之
                    勞工可繼續選
                    擇舊制;並可
                    於五年內選擇
                    新制或舊制。
                  2)一旦選用新制
                    者,不得再要
                    求適用舊制。
給付方式  一次給付        有月退俸,以及一
                  次給付二種方式。
給付標準  工作前十五年,每    個人退休金帳戶之
      年二個基數,之後    本金及累積收益。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
      基數,最高給付四
      十五個基數。

資料來源: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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