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6
衛福部修正《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禁止托育人員巧立名目收費
衛福部於107年7月16日修正發布《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下稱居家托育管理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其修正重點如下:
1. 禁止托育人員巧立名目收取主管機關訂定之收退費項目以外之費用:
鑑於有部分托育人員藉著向兒童的父母收取洗澡費、冷氣費、玩具使用費或蒸飯費等方式,事實上墊高托育費用,衛福部修正居家托育管理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禁止托育人員「巧立名目」,收取副食品費、延長托育費及節慶獎金獎品(中秋節、端午節及年終)等主管機關訂定之收退費項目以外之費用。
若托育人員違反禁止巧立名目收費之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第5項規定,得處六千至三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倘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托育人員登記。
2. 未收取托育費用之兒童亦計入托育人員實際照顧兒童人數之計算:
過去實務上常發生托育人員無償接受鄰居或遠房親戚之請求而超收兒童,卻因「未收費」而產生托育安全之灰色地帶,因此衛福部修正居家托育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將「未收取托育費用之兒童」明文納入實際照顧兒童人數之計算,以避免執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