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

行政院院會於今年10月4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正重點為「落實課責酒駕行為」、「古董車管理」、「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避免不當駕駛行為」等六大部分。分述如下:

一、落實課責酒駕行為: 講習時數從目前的1天4小時,增加為初犯一天6小時、累犯2天共12小時。此外,為考量成本,修法後酒駕行為者應自負道安講習時數費用,交通部後續將訂子法規定酒駕者須負擔費用。

二、古董車管理: 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之汽車,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扣繳註銷牌照之處罰規定。

三、速度管理: 嚴重超速標準由現行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60km/h修正為超過最高速限40km/h。

四、駕駛人管理: 為期1年以上的租車,租賃車業者可申請讓租用人自收罰單。此外,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者,不得以此駕照騎乘輕型機車。

五、車輛管理:
1、增訂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之罰責。
2、提高汽車裝載物品掉落、飛散、滲漏等情形之罰鍰額度;另明定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責。
3、增訂若有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等情事對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及記點規定;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者,納入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範疇。

六、避免不當駕駛行為: 增訂超車行為之定義說明,用以釐清超車行為與變換車道之行為區分,並修正駕車行經設有險坡標誌路段超車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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