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讀修正部分條文

  為因應新興毒品之推陳出新,以維護國人健康免於毒害,立法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三讀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要點如下。   

第一,加重處罰,即提高製造、運輸、販賣與持有毒品之法定刑度(修正條文第4條),並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由20公克調降為5公克以上,即科以刑罰(修正條文第11條)。   

第二,增訂處罰態樣,即增訂販賣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予未成年人、懷胎婦女者,應適用最高法定刑,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修正條文第9條)。   

第三,擴大沒收範圍,即供犯罪所用之物或交通工具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經證明為犯罪行為人所得支配者,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沒收,以降低犯罪誘因(修正條文第19條)。   

第四,緩起訴處分之多元化,即檢察官就緩起訴制度之運用更為彈性,建立為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遇前之專業評估機制等多元處遇程序(修正條文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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