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31

大法官釋憲 資方有義務給付勞工退休金

  大法官日前作出釋字第578號解釋,指出現行勞基法中有關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規定,屬強制規定,雇主不得以其他方式規避此項勞工退休金之給付。

  本號解釋乃係因桃園某公司因長期虧損而無力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遂與公司員工協議,於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以每年給付紅利之方式代替退休金之發放,後因89年間何姓員工退休請求公司依勞基法第55條之1給付退休金時,遭公司以雙方已有協議且每年公司亦均發放紅利為由,拒絕給付其退休金。何姓員工遂訴請公司給付退休金,一審判決員工勝訴,嗣公司上訴二審,全案經高院駁回公司之上訴而告確定,公司遂聲請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於解釋文中認為,勞基法乃國家本於保障勞工目的所定各項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故事業雖得依其性質而與勞工另訂不同之勞動條件,惟仍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解釋文進而指出,現行勞保條例中的老年給付與勞基法中的勞工退休金,雖為性質不同之保障勞工生活制度,二者並存並無違憲,然就既有的勞工退休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應否予以整合,立法與行政機關均應參酌國際勞工相關公約規定,考量勞工權益保障與社會條件之平衡,儘速通盤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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