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3
《憲訴法》修法提覆議 行政院:多項條文窒礙難行
去(113)年12月時,立法院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依修正後之憲法訴訟法第4條規定,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致人數未達15名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此外,依據修正後之憲法訴訟法第30條規定,作成判決時原則上至少應有10名大法官參與評議,並有8名以上之同意;且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名。
對此,行政院表示,相關條文的修正係以不合理的門檻,對憲法法庭運作造成實質影響,將使司法院大法官的憲法忠誠義務無法實踐,並嚴重影響人民及機關尋求救濟或解決憲法爭議之權利,亦對我國憲政秩序造成危害,同時呼籲立法院就大法官行使職權之方式不得過度干預或造成實質妨礙,否則可能侵害司法權行使的權力核心範圍,癱瘓憲法法庭。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指出,依憲法規定,行政院有覆議權,而憲法法庭也是行政院重要的解決爭議平台。不僅如此。根據統計,憲法法庭中有高達九成的案件來自民間,因此,此項修法涉及人民基本權利,故有提出覆議之必要。為此,行政院已於114年1月2日移請立法院覆議。惟同年月10日經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以上決議維持原案。立法院嗣同年月13日咨請總統公布,總統已於114年1月23日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