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14
結婚改登記制 不再採取儀式認定
我國現行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復同條第二項規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是以,依據現行法規定,結婚除公開儀式及二名以上之證人外,是否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原則上並不影響雙方當事人結婚之效力。然結婚採儀式婚主義,其公示效果薄弱,容易衍生重婚等糾紛,且何謂民法上所指「公開儀式」,其認定上常產生爭執,進而影響婚姻之法律效力。反觀我國離婚制度,依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離婚除應以書面為之外,應由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且應向戶政機關為登記,係採「登記主義」。因此,我國法律雖要求結婚採「儀式婚主義」即可,但離婚制度卻採「登記主義」,以致造成未辦理結婚登記者於欲離婚時,必須事先補辦結婚登記後,始得同時辦理離婚登記之荒謬現象產生。爰此,立法委員孫大千等人提案修正並於2007年5月4日三讀通過相關修正法案,依據新修正民法規定,結婚除應以書面為之且有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外,尚須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後,才算有效婚姻,將我國婚姻制度改採「登記婚主義」。然因變革不小,為避免衝擊過大,「登記婚」新制將自總統公布後一年施行。另關於子女從姓方面,此次修正將其改為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以貫徹兩性平等原則。另子女成年後,經父母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