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22

海外子公司融資限制鬆綁 企業籌資更便利

金管會預告,公開發行公司與直接或間接持股100%的國外子公司間,若進行短期融通,未來將不受原本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淨值40%之限制;兄弟公司、母公司對間接持有的共同投資公司,也開放可從事背書,將更便於企業跟銀行之貸款。

為了讓企業財務運作更彈性,母、子公司彼此資金可融通,金管會遂修改「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並已進行法規預告,預計98年初便可實施。

此次修正準則後,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100%的國外子公司間,可進行沒有額度上限的短期融通,即1年內的資金調度,不受企業淨值40%的限制。但上述修法只有海外子公司適用,企業在台灣的子公司相互融資,仍要遵守40%的限制。舉例來說,A上市公司擁有100%持股的美國子公司,另外擁有100%持股之越南子公司,則美國子公司融資予越南子公司,不受美國子公司淨值 40%的限制,但A上市公司借錢給越南子公司時,還是必須遵守淨值40%的上限規定。

另外,金管會也放寬企業背書保證對象。過去企業要跟銀行貸款,須另覓保證人,且法規規範保證人須由企業本身持股50%以上的公司擔任,也就是母公司與子公司,或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互保。修法後,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或間接100%持有的公司,亦可彼此進行背書保證,即子公司間也能互當保證人。

此外,若B公司100%轉投資的子公司,再轉投資持有孫公司 20%的股權,B公司在現行法下不得對孫公司提供背書保證,但修法後,B公司亦可在20%的投資比率內,為孫公司提供背書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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