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10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加速協商

隨著工商團體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並於98年1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各項勞動權益保障,主管機關勞委會及內政部即著手修訂此等工商團體先前依工業團體法與商業團體法訂定之「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有關資遣、退休、退職與撫卹的規定。  

在修正管理辦法過程中,工商團體提議認為,有關年資計算之方式,在經過會務工作人員的同意、並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應自下列兩種處理方法中擇一為之:   

一種是依原來的管理辦法將年資結算,自98年1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的相關規定,未來退休時,也是依勞基法給付,但也僅限於退休金的部分,有關應休的年假、退職與撫卹方面,原有的年資依然有效。   

另一種則是年資不做結算,但是退休時分階段合併給付,舉例來說,A在某公會退休時已滿30年的年資,但是,其中20年是在適用勞基法之前,那麼那20年就依原先的「管理辦法」給付,後10年則按勞基法給付。   

內政部對上揭提議表達認同,並準備於「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中以明文規定,而部分工商團體也依此在97年12月31日,結算人員之退休年資並給付退休金。但勞委會對此則持不同意見,認為此種年資計算方式不符合勞委會結算的概念,並要求該管理辦法應按勞基法第84-2條「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之規定辦理。

勞委會及內政部為此仍持續溝通意見,希望能於一週內完成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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