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6

勞退舊制專戶餘額應認列為當年度收益

勞退舊制的退休金專戶結清後,所剩餘的金額應認列企業當年度收入,否則除應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將另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故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已允許列報退休金費用,減除稅務成本。因此依所得稅法上開規定,企業將勞退準備金專戶結清後,如有剩餘金額應屬企業所有,並認列為當年度收益。

例如,某A公司1998年依勞動基準法設立「A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並以委員會名義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按月提撥員工的勞退準備金,並列報為退休金費用。2005年勞退新制上路後,A公司於2011年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勞退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款約200萬元,此時A公司應將該筆200萬元剩餘款列為2011年度收益。

勞退新制自2005年實施以來,部分企業結清勞退準備金專戶時,在會計處理上常發生專戶內的剩餘金額認列錯誤,導致企業漏申報,除應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將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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