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28
立法院初審通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修正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未來業者只要單廠解僱五分之一員工,或連鎖服務業者多據點加總累積解僱人數達200人以上者,均需通報列管。
現行應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情形包括:(1)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2)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3)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以及(4)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勞動部考量前幾年科技大廠陸續裁撤生產線,單一廠區即可能解僱數百人以上,但因為科技大廠員工人數眾多,而無上開法令之適用,因此,勞動部提案修正上開(4)之情形,依據草案之內容,同一事業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者,亦應通報列管。換言之,將來若公司有多個廠場,只要該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500人以上者,且於60日解僱超過該廠區1/5或單日超過80人時,即應通報列管,而不再以同一公司勞工人數為計算基準,以填補科技大廠員工人數眾多,解僱數百名員工卻仍無須通報列管之漏洞。
此外,考量連鎖服務業者營業據點眾多,但各分店店員人數極少,可能亦無法達到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之規定,因此,另增加第5種情形,亦即(5)同一事業單位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者,依此規定,則連鎖服務業者之各據點即應採取加總累積計算,以擴大保護勞工權益。
然而,勞資雙方亦有不同意見,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即表示,只要企業解僱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即應適用,不應設門檻;而電子業者則認為電子業景氣變化大,修正後之規定可能導致電子業各部門員工調動上之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