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5

員工分紅配股課稅緩徵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該條例現已廢止)於88年12月31日刪除該條例第17條有關員工股票紅利緩課及按面額課稅之規定後,員工取得股票紅利,需按員工取得股票後之可處分日的股票時價作為薪資所得課稅。產業界認為現行課稅制度造成員工於取得股票紅利後被迫借錢或賣股繳稅,造成留才誘因不足,不利與其他國際業者競爭。經濟部與財政部於近期達成員工分紅配股課稅確定緩徵共識,將採「五限」原則。依據財政部與經濟部達成的共識,「五限」原則是指員工分紅配股將在一定對象、一定金額、一定年限以及設帳管理與課稅通報等五項原則下,有條件提供租稅優惠。依據財政部之規劃,僅限總經理及以下層級員工獲配股票時,每人總額在300萬元以內部分享有緩課優惠,且緩徵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5年後,不論獲配股票的員工有無出售股票,都要由發行公司通知稅捐機關對員工課稅,財政部並表示分紅配股緩課稅只是「稅款延緩入庫」,享有緩課優惠的企業員工,實質獲享的則是稅款延後繳納的利息,納稅義務不變。經濟部則認為應提高員工股票紅利緩課適用之員工層級,並提高緩課優惠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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