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28

行政院有關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對於子女姓氏將由父母雙方書面約定經討論成案

  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五十九條關於子女以從父姓為原則,僅在母無兄弟時,得例外由父母雙方約定從母姓之規定,業經法務部提出修正草案擬改為,在辦理子女出生登記以前,由父母以書面約定其將從父姓或母姓,以維護男女平等之原則。係考量子女從父姓之規定,實係過去父權社會保守所致,故而姓氏應符現今男女平等原則。

  倘若父母對於子女之姓氏未能達成協議時,司法院則主張,考量子女姓氏與家庭關係密切,故而在父母約定不成時,以抽籤方法決定,係以客觀上較為平等之處理方式。因法官本有依法審判之義務,故此規定並非基於減輕法官工作負擔之考量,而係為兼顧家庭及子女利益,避免父母對簿公堂,以致造成家庭平和氣氛有負面影響。

  再者,子女姓氏應非直接影響其人格發展,亦非有關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此與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事項,應共同行使或負擔,有對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發生意思不一致等功能不彰情形,父母得請求法院以裁判酌定子女最佳利益應予分別。況且,基於身分關係安定性之考量,應避免久待法院酌定子女姓氏之期間,以致於影響其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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