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21

音樂著作權人向網路及行動電話業者提出聲明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及包含華納、博德曼、常夏、彩神、SONY、百代、琦雅及雷蒙等音樂唱片相關公司,為便利網際網路及行動電話之音樂串及下載服務業者取得音樂著作之完整授權,特設立聯合授權窗口。今後如相關業者涉及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例如表演團、演唱會、樂器演奏會等,或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有加裝喇叭擴音系統播放CD音樂時)、公開播送(例如電視台、廣播電台之音樂節目或廣告中有播送音樂或彈奏、演唱播出時)、或是公開傳輸(例如於網路網站上主動或被動播放背景音樂、網路音樂試聽下載、電信業者之手機鈴聲下載等。)均可透過MUST,洽商相關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及公開演出權三項權利之授權事宜。

  依據MUST聲明,凡未經權利人之授權而擅自將權利人之音樂著作重製、散布或公開傳輸者,均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具體而言,前述行為包括未經授權而於網際網路上,或透過行動電話提供音樂檔案、音樂影像錄影帶(MV)、鈴聲下載、來電答鈴及歌曲原音下載等行為。

  該協會並另表示,唱片原聲之權利人即使已授權提供該服務之業者使用其聲音檔案或音樂影像錄影帶,但由於此等聲音檔案與音樂錄影帶內容所含之詞或曲均有獨立及個別之著作權。提供該服務之業者必須直接向各該權利人取得授權,始得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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