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地方法院判決日本政府應依「漢生病補償法」賠償臺灣漢生病病友
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於94年10月25日,針對台灣日據時期之漢生病病友向日本政府提出的賠償訴訟,判決台灣的25名原告勝訴,但東京地方法院另一庭的法官對南韓病友提出的相同訴訟,卻做成完全相反的原告敗訴的判決。
此次台韓漢生病友對日本政府提出求償之關鍵,為日本熊本地方法院在西元2001年5月11日作成的「熊本判決」,熊本判決認為日本政府過去對漢生病患者採取強制隔離的政策,是歷史性的錯誤,因此判決日本政府應對漢生病患者予以補償,最後小泉內閣代表政府向患者道歉並放棄上訴,同時制定「漢生病補償法」補償因此一錯誤政策而與社會隔離的漢生病患者。
協助日本病友訴訟的日本律師,在訴訟的過程中發現台灣及韓國在日據時期,也分別設有「樂生院」以及「小鹿島病院」強制隔離漢生病患者,即開始協助台韓的病友跨海向日本政府請求依「漢生病補償法」補償,卻為日本政府拒絕,律師團不服,2004年12月中旬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撤銷日本政府決定的行政訴訟。
判決台灣原告勝訴的東京地方法院法官菅野博之在判決中指出,日本的賠償法是為廣泛救濟所有「因日本政府的隔離政策而住院的漢生病患者」的特別立法,如果只因所住的醫院在台灣即排除不予賠償,是重視平等處理原則所不樂見之事。
但是負責審理南韓原告案件的鶴岡稔彥法官,則在判決中指出日本國會在立法的過程中,並未討論賠償範圍是否及於前殖民地的療養院,因此原告不符合請求補償的資格。
台灣的漢生病友勝訴之後,國內的人權及社福等團體呼籲日本政府應放棄所有違背司法及人權正義的上訴途徑,依「漢生病補償法」原則給予台韓的病友應有的補償。總統對此一判決亦表達欣慰之意,並指示行政部門針對過去我國政府延續日據時代政策所採取的錯誤隔離措施,研議如何從人權保障及照顧弱勢角度出發,對其他的臺灣漢生病患作出相關補償救濟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