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07

惡意賴帳 銀行將可公布姓名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94年10月17日初審通過銀行法第48條,未來累計呆帳金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或累計呆帳在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且為貸放後一年內成為呆帳者,銀行可公佈客戶資料,不再受保密條款的保護。易言之,未來針對超額或惡意貸款的客戶,金融機構無須再負保密責任,而得公佈姓名和金額於網站上,關此,銀行局也將配套修改銀行法第49條,訂定公佈的格式,以及時間計算的起始點等細節。

  按現行銀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銀行對於顧客的存款、放款或匯款等資料,除有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均應保守祕密;但為避免保密條款反成為違反超貸者的護身符,因此,此次立院修法初審新增保密責任之除外條款。

  金管會表示對於惡意倒銀行債的債務人或企業,係贊成公告其名單,但若屬非惡意不還錢或雖轉呆但仍有陸續還款之債務人,是否該列於公告名單之列,應考量兼顧個人隱私的技術問題,金管會將洽銀行公會研商,決定以何種方式處理最佳。

  學者則有認為資訊公開之立意良好,針對大額呆帳的資訊揭露,將可使社會大眾了解交易關係人的信用問題,並幫助社會信用制度之建立;惟應注意上開資訊之公布方式及相關辦法,避免企業融資造成雪上加霜的後遺症,如此當能保護企業,給予其緩衝及自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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