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除公司「家族化」,法人代表不得隨意更換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上週五(九月三十日)決議研擬修訂證券交易法:
一、公開發行公司的法人代表,不得隨意撤換;
二、未來申請或撤銷公開發行,需經股東會同意。
這兩項規定,將有助於根除上市、上櫃公司的「家族化」的現象。台灣特有的法人董事制度,一向是台灣股市亂象的重要根源。在國外,只有自然人可以出任董事,但在台灣,多數上市公司老闆設立眾多投資公司,選上多席法人董事,再選任自然人擔任法人代表。這些法人代表,大多向該投資公司支領薪資,且隨時得撤換,成為財團無限延伸的手腳。
金管會內部委員會已決議,未來法人董監事在撤換法人代表時,須有一些正當的理由或程序,不能僅以董事長的好惡,任意撤換法人代表。例如,A公司如果出任B公司法人董事,以某甲擔任A公司的法人代表,A公司不能單憑董事長的意志,就隨意撤換法人代表,必須經過A公司的決議。而自明(95)年開始,董監事改選徵求委託書時,法人董事必須填寫法人代表的名字,並組成徵求團。如果是以某甲將擔任法人代表的名義出面徵求。一旦選上,就不能將某甲隨意撤換。
由於自明年開始,委託書徵求時,法人董事必須寫上法人代表的名字,組成徵求團。如果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修正草案新增此一規定,將有助於修補法人代表制度的缺陷。不過,要如何執行,金管會證期局還在研擬中。此外,委員會也要求證期局於適當時機函請經濟部,對於公司法第27條第3項所規定之「依其職務關係」,建立合理規範機制。證期局表示,九月初已與經濟部達成共識,將修正公司法,未來公司申請辦理及撤銷公開發行,不能只由董事會決定,必須經由股東會作成普通決議。以免公開發行公司濫行撤銷公開發行,資訊變得不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