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擬增加「和解離婚」之新規定,免登記即生效
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修委員會於94年9月27日討論增訂「和解離婚」之新規定,未來離婚之兩造只要在法院裡當著法官的面表示離婚的意思,雙方作成筆錄後,離婚即生效,至於到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都不影響離婚之法律效力。
依我國現行民法對於離婚之規定,係採取所謂之「登記制」,不管是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皆要向戶籍機關辦理登記後,離婚行為始生效力。惟現實上常發生兩造雖同意離婚,但一方卻遲遲不肯至戶籍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往往會造成他方極大之困擾,不但會關係到離婚之效力,甚至會影響到後續的財產分配及子女監護權等問題。
且現行法之運作,亦會產生司法資源平白浪費之弊端。比如,一方以外遇之理由訴請離婚,縱業經他方承認外遇之事實,法院仍須進行調查是否真有外遇之事實,始得為離婚之判決,惟若採「和解離婚」新制,僅須雙方同意離婚即可,法院即無須大費周張調查是否是否有外遇之事實,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至於和解離婚是否可以訴狀為之?或必須兩造皆到場?研修委員會認為,最好是雙方皆到場驗明正身,以免造假,若任何一方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則應考慮透過視訊電話,讓法官可以看到當事人,以進行審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