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P2P平台,Kuro被判侵害著作權
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九月九日對IFPI控告Kuro違反著作權一案,判決Kuro敗訴,kuro會員陳○○被判刑四個月,緩刑三年,kuro董事長陳○○、執行長陳○○,總經理陳○○父子三人各判刑三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三百萬元,kuro公司本身亦被科罰金新台幣三百萬元。
該判決首先認定kuro網站會員陳○○透過kuro網下載其他會員歌曲檔案共960個,相當97張專輯,所重製之光碟市售價格達35,950元,業已超過著作權法允許之合理使用範圍,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而kuro網站負責人可預見會員陳○○利用kuro軟體及kuro網站提供之服務,違法下載重製他人著作,卻未阻止,加上陳○○在使用kuro服務時,主觀上認為是與kuro相互分工,才能完成,客觀上也是由kuro與陳○○共同完成搜尋及下載重製的行為,因此認定kuro網站負責人與陳○○具有共同犯意,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相較於日前士林地方法院判Ezpeer無罪之判決,二判決明顯結果不同。在Ezpeer案,審理法官認為台灣著作權法並未要求網路平台業者必須肩負過濾內容之義務,因此判Ezpeer無罪。二判決上訴至第二審後,高等法院是否會統一相關見解,還有待觀察。
另外,陳○○等涉嫌另成立星紀科技、譜訓科技公司,以轉檔方式,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將著作物盜版集成專輯光碟販售,當中涉及的觸法行為,目前由彰化地檢署偵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