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29

法務部擬修法:特定條件下,檢方可先行扣押重大經濟犯罪之所得

  重大經濟犯罪案件金額龐大,受害人數以萬計,但罪犯之犯罪所得鮮有被執法機關追回以供賠償被害人者。

  法務部針對此現象,擬由偵查實務與修法雙管齊下,近程將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研商修改證券交易法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再協調司法院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正,考量在特定條件下,檢方可先行扣押犯罪行為人之所得或財產。

  按不法犯罪所得,涵蓋多方面之違法案件,例如經濟犯罪、毒品、貪瀆、賄賂、詐騙、黑心食品與物品販售等,惟以重大經濟犯罪之影響層面最大。因此法務部認為,短程之作法應先從修改證券交易法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做起較妥適。目前證券交易法尚無任何規範追查犯罪行為人不法之所得,法務部近期內將提出具體條文,與金管會溝通達成共識,以期盡快修法。另外,目前刑事訴訟法對犯罪所得之規定有二,一係沒收,一係得為證據之用;惟根據現行法,檢察官必須證明經濟犯罪者之銀行戶頭資金或豪宅等財產與其不法行為有關,否則即無從查扣之,故第二階段長程改進目標則為促請司法院研修相關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使扣押不法犯罪所得之措施得全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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