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應併薪資扣繳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規定:「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明定加班費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最近發現某公司因工作業務性質的關係,員工加班時數難以明確計算,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津貼,並誤以為只要按時薪換算的加班時數,1個月不超過46小時,即可免納所得稅,惟依國稅局之認定,營利事業對於員工以按月定額方式給付加班費者,應屬於津貼性質,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因此,該情形公司仍應依規定併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