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13

融資公司法經濟部草案出爐

  經濟部研擬之「融資公司法」草案將在立法院新院期送審。預計未來該法通過後,國內外業者皆得在台設立融資公司,除排除民法限制,將年利率上限提高為百分之三十外,並得比照銀行業享有百分之二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惠。

  根據「融資公司法」草案,融資公司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須取得設立許可並經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至於在該法施行前已設立,且實際經營融資性租賃、分期付款買賣、應收帳款收買等業務之公司,經許可亦得改制為融資公司;而融資公司之許可經營業務以放款、票據貼現、票券及有價證券以外保證為主,惟亦可兼營其他非許可業務。此外,經濟部並預擬包括「融資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標準」等19項「融資公司法」子法規,在設立之資金門檻方面,規定融資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5億元,如兼營保證業務者,則須達新台幣10億。因此,在目前一萬八千餘家融資租賃公司中,僅418家符合最低實收資本額之規定,而得改制為融資公司。

  另外,為導正融資公司之經營並避免其進行暴力討債,「融資公司法」草案還規定融資公司不得對債務人或相關第三人有強暴、脅迫、侵害隱私權、嚴重妨礙日常生活等不當催收行為;並規定融資公司負責人及受雇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交易相對人或客戶收受佣金等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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