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7條解釋令重新公告:法人及其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董監事
經濟部商業司將民國87年、89年有關公司法第27條之解釋令重新公告,確認公司法第1項與第2項規定之運作方式不同,公司如欲擔任他公司之董監事,得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以公司名義當選董監事,或依同法第27條第2項由其指派代表人當選之,兩者僅能擇一,而不得並行。換言之,公司本身及其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他公司之董監事。
由於公司法第27條爭議甚多,經濟部已委託學界研究修法,包括將公司法第27條規定全數刪除,改規定限由自然人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或是小幅度修改第27條條文,改為同一法人不得同時當選他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抑或刪除同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