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06

癌症末期病人住安寧病房 可獲理賠

  由於安寧病房是屬於較新的治療方式,「安寧病房」住院是否理賠,近來引起爭議。安寧病房醫療,係屬於癌症治療的一環,惟比較有爭議的是時間點的認定;如只是癌症初期,被保險人可能只要回家休息即可,並不需要住院,此時若入住安寧病房,保險公司是否須按日額給付住院保險金,即不無爭議。對於這類案件,有些保險公司認為,應該是癌症末期時,才應住進安寧病房,不應初期就住進,因而對於理賠與否,採取消極的態度。此外,有關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的相關條款,目前保險業者並不會將住院給付分為一般住院跟安寧病房,由於安寧病房可能是由醫院另外附設,不是在醫院內部設立,因此,可能會有少數理賠較嚴的保險公司,對於安寧病房,未認定為是一般「住院」,而不給付保險金。

  由於此等問題涉及理賠之實務認定,金管會保險局指示壽險公會研商,壽險公會邀業者協調後達成共識,只要符合以下兩項條件,就應給付住進安寧病房的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一)被保險人係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的癌症末期病人,(二)被保險人住進符合安寧病房設置標準的醫院,所設的安寧病房。亦即,只要確定是癌症末期、且住進符合規定的「安寧病房」,保險公司在理賠實務上,原則上就會理賠。在處理理賠個案時,除了上述條件,公會也希望保險公司視個案實際情況,儘量作有利被保險人的考量。 此外,如果保戶對此保障範圍的需求增加,保險業者也將研議設計相關特定商品,讓費率作合理反應,也可提供保戶更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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