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06

司法院建立「準即時抗告制度」

  據報載,針對近來胡洪九、葉素非等重大經濟案件被告羈押與否乙事,引起社會各界關注,司法院刑事廳近以公函行文各級法院,以建立「準即時抗告」制度,即係要求法院在處理重大羈押抗告案件時,應在24小時內作出裁定,若檢方偵查案件時聲請羈押被告遭法院駁回、或檢方不服審理中案件的被告獲准交保,在提出抗告後,24小時內即可知抗告之結果。

  司法院表示,原與法務部已就羈押即時抗告制度達成共識,並於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條文中予以規定,惟該草案送立法院議決時,未能在上屆立委任期屆滿前完成立法而遭退回,目前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再研擬相關條文,並訂套立措施後再送交立法院審議,而在此一過渡階段,司法院建立前揭「準即時抗告」制度,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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