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敏感科學技術保護法」草案
行政院會於四月十三日通過「敏感科學技術保護法」草案,並於內部會議確定列入優先審議法案,送立法院審議。此草案原為「科技保護法草案」,經重新界定科技保護範圍後,限縮為「敏感科學技術」。
本法所規範之敏感科學技術,指學術研究以外,可用於生產或交易之科學技術方式、方法、系統、程式、設計、製程、數據、配方等,且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經主管機關公告者,惟項目之訂定,應以必要之最小範圍為原則。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敏感科學專門技術項目之訂定與變更,由其下設之科技保護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由有關機關(構)人員、專家、學者及產業界人士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產業界人士總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敏感科學專門技術,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或公開。惟對於外國公司,則有豁免規定,即其他國家或地區於我國設立之分公司與其本公司、子公司與其母公司間之輸出,不在此限。主管機關對於許可之申請,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可以延長一個月,如屆時仍未完成,視為許可。
違反之罰則包括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故意犯,即意圖或明知其行為有利於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機構或其派遣之人,而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