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25

警察違法搜索證物,台中地院認該證物不具有證據能力

  台中縣警方於去年查獲台中縣綜合租書店涉嫌出租色情漫畫書刊。而警方並未持搜索票,即扣押出租店內之書刊,且並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報請檢察官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補發搜索票,經由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將負責人依妨害風化罪嫌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本案於台中地方法院爭訟時,檢察官指出:「被告在豐原市經營東和租書店,公然陳列色情書刊,去年為豐原警方臨檢查獲。」被告辯稱:「警方當時未持搜索票,也未經他同意即逕行進入租書店搜索,扣案書。」

  受理本案之法官,於調查證據程序中,傳訊承辦的兩位員警出庭作證,並證稱:「承認當時到東和租書店臨檢時,發現該店陳列色情書刊,即逕予查扣,但未於廿四小時之內敘明搜查過程,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補發搜索票,延至廿六日才以函送方式報請檢察官偵辦。」

  本案法官宣判:「本案扣押的程序並未報請檢察官向法官補發搜索票,報請檢察官偵辦的時間長達十五天以上,明顯違背法定程序,本案的扣押處分,並無急迫到不能由檢察官發動扣押命令,而由員警恣意決定,違背程序情節重大,扣案漫畫書刊依法無證據能力,故判處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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